大家好,我是陈曦律师,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,关于依法讨薪 加班不慌。如有问题,请联系我。
【案情】黄先生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1月30日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切配工,入职时仅约定月工资4000元,对每月工作天数未作约定,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。上班后,公司告知其每月休息两天,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安排休假。黄先生的工作时间为早9点至晚9点。
2018年1月31日,黄先生提交离职申请,并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、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。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。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餐饮公司辩称,公司与黄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,公司已经将厨房承包给张先生,后厨工作人员的招聘工资发放等事宜均应由张先生负责,给黄先生发放工资的主体是张先生个人而非餐饮公司。此外,餐厅于2018年2月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公司,登记经营者由陆某某变更为法定代表人马某,公司对黄先生工作时间毫不知情。
【审理】法院经审理,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工资转账记录、考勤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公司变更后原登记经营者成为新公司的股东,变更后的新公司要承担原公司的债权义务。法院认为在仲裁阶段餐饮公司已经承认劳动关系,在诉讼阶段没有证据将其推翻。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黄先生支付延时加班工资、休息日加班工资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共计18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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